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龍發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5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