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7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金裕 、 卓玲 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涉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因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尚不足新臺幣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瑞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陳玉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