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原告 林家榮 訴訟代理人 黃蘭英 律師被告 廖英豪
宋敏鈴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1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