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3號債權人 黃炳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朱永興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原告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永興因清償票款發給支付命令,經查,聲請狀附件退票理由單3紙均載發票人為 朱進興 ,是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0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是否向本院更正債務人姓名,此項通知已於101年1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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