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子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消債法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
1.陳明債務人於民國110年至111年每月打零工之收入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據或切結書。
2.提出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仍應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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