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長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長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長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9年9月2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長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林長明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09年9月28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受刑人林長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藏匿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年10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間至106年5│106年4月中旬至106││││月13日為警緝獲│年5月13日為警緝獲││├──────┼─────────┼─────────┼─────────┤│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3240號等│偵字第13240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事├────┼─────────┼─────────┼─────────┤│實│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審││1380號│1380號│││├────┼─────────┼─────────┼─────────┤││判決日期│108.09.17│108.09.17││││││││├─┼────┼─────────┼─────────┼─────────┤│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高法院│││定││院││││判├────┼─────────┼─────────┼─────────┤│決│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9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3463號│││├────┼─────────┼─────────┼─────────┤││判決確定│108.09.17│109.08.12││││日期││││├─┴────┼─────────┼─────────┼─────────┤│得易科、易服│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890號│字第13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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