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2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林慧英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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