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0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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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3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30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2號,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劉嶽承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鄒賢英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