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4號原告 邱莉庭
詹照永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 律師被告 林建璋
鄭福得 鄭文譯 張盛烽 金鶴聲 全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建中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審交易字第494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被告起訴狀所載。
二、其陳述略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被告起訴狀所載。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所犯過失致死等罪部分,已於民國107年7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107年8月7日始具狀提起追加被告林建璋、鄭福得、鄭文譯、張盛烽、金鶴聲、全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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