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1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芳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1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芳溢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司法院釋字第103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臺非字第76號判例參照)。
循此意旨,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本件受刑人許芳溢於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8日修正,同年1月23日公布施行,並自102年1月25日發生效力,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受刑人許芳溢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吳念儒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1年9月20日為警採│101年8月20日上午11│││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時50分為警採尿時起│││之某日晚間│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101年度毒│嘉義地檢101年度毒││案號│偵字第1386號│偵字第1587號│├───┬───┼─────────┼─────────┤││法院│雲林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706號│102年度易字第68號│││││││事實審├───┼─────────┼─────────┤││判決日│102.01.15│102.02.22│││期│││├───┼───┼─────────┼─────────┤││法院│雲林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706號│102年度易字第68號│││││││判決├───┼─────────┼─────────┤││判決確│102.02.05│102.03.21│││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嘉義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03號(執行中│字第1174號(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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