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000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毛松翔 被告 黃却 上列被告黃却因犯本院102年度簡字第63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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