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 許雅禎 被告 朱應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軍易字第1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法官張嘉佑法官鍾詔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書記官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