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依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4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廖依偉於民國106年5月15日上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往華亞三路方向直行,於同日上午7時47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號即松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珍公司)對面,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路面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一切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告訴人 陳雅青 (所涉過失傷害部份,業經起訴)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往華亞三路方向直行至該處,於路旁停等欲左轉橫跨復興三路進入松珍公司時,亦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猶貿然左轉橫越復興三路,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陳雅青受有腰椎第一節壓迫性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廖依偉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雅青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此除有本院107年8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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