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原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原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羅以涵 被告 李嘉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原簡字第1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王曼寧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依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