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衛聖琴
衛聖玉 衛懋仁 被告 蔡孟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錢毓華法官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