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97號原告 楊慶湖 訴訟代理人 洪宇謙 律師被告昱宏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瓊子 被告建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弈廷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萬54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就鑑定報告書中有照片之部分,提供彩色列印。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