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82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宏洋
林炳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錦因 108年度訴字第4828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93萬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7,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