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交簡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交簡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竹交簡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ANCONGNGOC(中文名:陳公玉,越南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105年8月17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所載「TRANCOHGNGOC」應全部更正為「TRANCONGNGOC」。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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