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折合銀圓壹佰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俊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