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8號原告 黃建興
洪雪梅 共同 周慶順 律師訴訟代理人共同 蔡長佑 律師複代理人被告兼 楊舜傑 承受訴訟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黃宣撫法官謝宗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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