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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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14號原告 黃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麗鳳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萬8,5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17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宇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