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更四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退還稅款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更四字第11號原告經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圳田 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 律師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李玲珊 上列當事人間退還稅款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台財訴字第100001098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先以100年度訴字第201號判決駁回,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1年度判字第895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院以101年度訴更一字第44號更為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2年度判字第642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再以102年度訴更二字第22號判決後,原告及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4年度判字第357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再以104年度訴更三字第18號更為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5年度判字第307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6年1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劉錫賢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李孟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