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75號原告甲○○原告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黃沛文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