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0年度訴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因病致無法應訊亦無法為意思之表達,有診斷證明書附卷可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應於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裕凱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