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080號
原   告  蔡珠琴
被   告  鄭千貴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102年8月1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預納提解費,原告於102年9
月1日收受該裁定,迄未預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行,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墊支被告之提解費
新台幣伍佰元,逾期不墊,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
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本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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