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1735號
上 訴 人  賴胤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錦標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二年九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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