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174號
原   告  陳寶足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
       郭令立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翁惠美林佳育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
佰叁拾萬零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陸拾
玖元,扣除前繳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元外,尚應補繳肆萬壹仟叁
佰肆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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