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