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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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智偉 代理人 徐翊昕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二、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及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三、請釋明聲請人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另請提出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之104、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