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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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604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張苑芬 債務人安德林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林良合人債務人 李嗣隆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⑴新台幣壹佰玖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⑵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⑶壹佰伍拾萬元,及自⑴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⑵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⑶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⑴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⑵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⑶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