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62號原告 姜安台 被告 張承雄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高雄市○○區○○段0○段000地號暨其上同段1411建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民國102年9月2日具狀陳報前揭房地之買賣價金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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