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71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713號聲請人 林叡陞 即 江進興 商號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票據號碼及票載金額。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