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簡字第324號原告 張永豪 被告 邱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履行契約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嗣上開 裁定已108年1月22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查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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