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慧燕 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5月17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並於108年7月29日調解不成立,而聲請人遲至108年9月11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是自調解不成立之日起至具狀聲請清算之日止已逾20日,聲請人應依上開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1,000元,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志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