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14號聲請人 王成瑞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80號,下稱本案),聲請人主張其因家境窘困,且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審查表、委任狀等件(見本院卷第3至4頁),以為釋明。又依原判決所載兩造攻擊防禦內容形式上審查(見本案卷第9至15頁),尚難遽認聲請人之本案上訴係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何君豪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