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原告 廖俊郎 被告 洪棟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1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顧正德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格瑤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