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7號原告旭懋石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素靜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壹仟壹佰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壹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