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 謝崇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惠美 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貳萬陸仟伍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捌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叁佰陸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