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俊容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調偵字第899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湖簡字第496號),移送本院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王信得 告訴被告莊俊容傷害案件,聲請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王信得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