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全字第6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全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全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表人 李伯璋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振棟裕康中醫診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捌拾柒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捌拾柒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捌拾柒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理由
一、按「投保單位、保險對象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積欠本保險相關費用,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情事者,保險人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得免提供擔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3條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同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另同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3月14日與聲請人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成為聲請人之特約醫事機構。嗣因相對人溢領聲請人給予自109年2月起至同年6月間之COVDI19疫情期間提升暫付方案之補付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18,087元,係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屬公法上之不當得利,依法應予返還聲請人。惟迭經聲請人催繳,相對人均未返還。茲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溢領之不當得利金額提供足額擔保,恐有日後難以執行受償之情事,及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3條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118,087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相關之合約書、未沖銷帳明細表、相對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等影本為相當之釋明,尚無不合。故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但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118,087元,或將同額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3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盧佳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