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77號原告 邱政男 被告 朱政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37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曹錫泓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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