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82號聲請人甲○○
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柒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255號判決確定,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1,其餘第一審訴訟費用及聲請人上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3分之2,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一計算書所示之金額。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二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文斌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3,300元│聲請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聲請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4,950元│聲請人預納。│├──────┼───────┼──────┤│合計│185,070元││└──────┴───────┴──────┘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姓名│應賠償之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乙○○│17,870元│├─────┴───────────────┤│計算式:││⒈一審確定部分:7600+3300=10900││10,900/10=1,090││⒉一審其餘部分及二審部分:││10,900-1,090+10,410+4,950=25,170││25,170/3×2=16,780││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16,780+1,090=17,87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