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矚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矚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矚重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嘉閎選任辯護人張寧洲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222
8、14117、20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嘉閎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湯嘉閎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滅證之虞,核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04年10月2日起執行羈押。復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確係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所定羈押之原因,並權衡被告人身自由受長期拘束之私益及其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秩序之危害、國家執行刑罰權之公益後,認為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5年1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李麗珍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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