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 葉淑惠 訴訟代理人 葉壬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欣慧┌───────────────────────────┐│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8GX0000000-0│1│50│├──┼──────────┼───────┼──┼──┤│0002│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8CX0000000-0│1│450│├──┼──────────┼───────┼──┼──┤│0003│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9GX0000000-0│1│50│├──┼──────────┼───────┼──┼──┤│0004│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0CX0000000-0│1│33│├──┼──────────┼───────┼──┼──┤│0005│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2GX0000000-0│1│67│├──┼──────────┼───────┼──┼──┤│0006│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5GX0000000-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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