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簡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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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簡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游曼瑄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95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