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交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交易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堯寬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0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涂堯寬於民國99年5月6日上午6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鄉○○路○段往大園方向行駛,行○○○鄉○○路○段與南工路口時,擬右轉南工路,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依當時情形天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鋪設柏油、乾燥、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讓直行車先行,貿然右轉,適同向右側由陳 張寶桂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直行駛至,因閃避不及而遭涂堯寬所駕駛之上開自小客車擦撞該機車左側,致 陳張寶桂 人車倒地,因而受有胸壁挫傷、雙膝挫擦傷及左足踝挫傷併腓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經查,被告所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張寶桂當庭及具狀撤回告訴,有訊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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