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原告 劉于湘 原告 劉國雄 原告 詹芳富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 律師
蔡得謙 律師被告 何晶星 被告 王國瑞 被告 李南緯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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