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34號原告昱晏救護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翔 本件原告與被告 粘克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2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宗鼎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