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3725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潘秋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壹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