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637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家昱 債務人 潘奕辰潘盛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肆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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